(2017)鄂09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品雷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品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品雷(绰号“馒头”),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品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品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万品雷在孝感市长征路孝感市押运公司门前垃圾桶边捡到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记录密码的纸条等物品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孝南支行、中国银行孝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广场支行等处,通过ATM机将卡内现金分多次支取共计75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品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殷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万品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品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品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品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万品雷的赃款人民币75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自敏审 判 员 池卫安人民陪审员 冯亚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池 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