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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洪刚与湖北品冠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尤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洪刚,湖北品冠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56号申请人:高洪刚。被申请人:湖北品冠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尤春。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高洪刚用位于樊城区汉江大道8号龙世家1幢b座8层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75.77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品冠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工业园的土地23309.10平方(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0]第××号);二、查封申请人高洪刚位于樊城区汉江大道8号龙世家1幢b座8层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75.77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洪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