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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能警、陈有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警,陈有迁,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陈能警,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有迁,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陈能警与被执行人陈有迁、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1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有迁所有的闽C×××××小桥车采取了限制过户措施,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且对被执行人陈有迁的银行存款41500元进行了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60000元及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迁、王玉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