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诉被告张家华、第三人戴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张家华,戴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51号原告:陈祥,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阳,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被告:张家华,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第三人:戴斌,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陈祥与张家华、第三人戴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家华、第三人戴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8元,由原告陈祥负担。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理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