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光华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14号罪犯陈光华,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嘉海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刑执字第1335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