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凤、张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凤,张吉海,张之禄,张之正,李洪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60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娴,该行沙河支行西关分理处主任。被告:何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301411****。被告:张吉海,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301411****。被告:张之禄,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537928****。被告:张之正,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539363****。被告:李洪正,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533936****。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张吉海、张之禄、张之正、李洪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