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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俊超与深圳市赛天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超,深圳市赛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30号原告王俊超,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被告深圳市赛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A座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29989J。法定代表人王炫翔,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俊超与被告深圳市赛天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超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俊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