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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建平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平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高中文化。住红安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平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11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魏建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建平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建平撤回上诉。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贵武审判员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