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清文与安百兴、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文,安百兴,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083号原告:刘清文,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安百兴,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徐勇,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文与被告安百兴、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文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刘清文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贺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