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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亚军与上海博舍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亚军,上海博舍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亚军,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博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JeanPhilippeGR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萍,女。再审申请人朱亚军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博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亚军申请再审称,涉案照片中并没有朱亚军吸烟的图像,更没有看到任何烟头。涉案照片中朱亚军的口袋是装有香烟,但博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限制员工将香烟带入公司。本案证人王保罗(INGARAOPAOLO)与博舍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该证人证言可信度非常低,且博舍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也达到了裁员目的。朱亚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博舍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证人王保罗(INGARAOPAOLO)系外籍厂长,其在巡视车间时发现朱亚军违纪抽烟行为。博舍公司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博舍公司为证明朱亚军在禁烟区吸烟的严重违纪之事实,提供了博舍公司外籍厂长王保罗(INGARAOPAOLO)当天拍摄的照片及其证言。王保罗(INGARAOPAOLO)系博舍公司管理者,其履行职责即巡视工厂车间时发现朱亚军吸烟,并将拍的照片交到人力资源部。原审法院鉴于王保罗(INGARAOPAOLO)的身份、陈述内容结合其职责范围,确认王保罗(INGARAOPAOLO)的证言具有可信度,于法不悖。朱亚军否认博舍公司的主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基于朱亚军违反博舍公司规定,在公司的禁烟区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博舍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其与朱亚军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博舍公司无需支付朱亚军赔偿金,并无不当。朱亚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亚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审 判 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