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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晶与严培文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晶,严培文,严华夏,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孙晶。被执行人严培文。被执行人严华夏。被执行人周文。本院在执行孙晶与严培文、严华夏、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严培文、严华夏、周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严培文和严华夏,周文的存款、收入分别暂以9万元、6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