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云国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国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9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国,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巨鹿县人。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国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的一天,李云国在巨鹿县堤村乡白佛村张某家中,将一名男婴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方某2、方某1父子。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国以出卖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国当庭供述和辩解称:我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我无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的一天,李云国在巨鹿县堤村乡白佛村张某家中,将一名男婴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方某2、方某1父子。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方某1的证言,内容:我想买个男孩抚养。2008年,张某的外甥李云国给我父亲方某2介绍说有个大闺女生了孩子不想要了,我和我父亲就去张某家里看了看孩子,又带孩子去平乡县一个儿童门诊检查了身体,后就把孩子带到我家抚养了。我父亲给了李云国4万元现金。2、证人方某2的证言,内容:2008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的外甥李云国来我家问我,有个大闺女生的男婴要不要。我和方某1就先到张某家看了看孩子,又去平乡县一个儿童门诊给该男婴检查身体,我在张某家里给了李云国4万元现金,把孩子带回家让方某1抚养。现在这个男孩叫方某某。3、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2008年的一天,我外甥李云国和他媳妇抱着一个婴儿来我家。他说是躲计划生育,其实就是卖婴儿的。到了中午方某2来我家。李云国告诉我说他媳妇抱的这名婴儿是私生子,方某2是来看孩子的。之后方某2把婴儿抱去体检了。后来听乡亲们说方某2花4万多买了一名男婴。4、证人姚某的证言,内容:方某某是我公公方某2花4万元从张某的外甥叫什么国的手里买来的。5、书证(1)在逃人员登记表、巨鹿县公安局官亭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李云国因本案被网上追逃,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2)受案登记表,内容:2014年5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匿名报警称,2008年左右的一天,李云国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方某1一名男婴。(3)李云国户籍证明信。(4)方某某户籍证明信、照片。(5)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李云国释放证明书,内容:李云国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10日被释放。6、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方某某、李云国、姚某DNA检验情况。方某某与李云国、姚某无血缘关系。7、辨认笔录方某2、方某1辨认出卖给其男婴的人即李云国、张某辨认出2008年的一天抱男婴的人即是其外甥李云国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云国虽不予供认,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云国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5日折抵刑期后,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云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薄耀辉审 判 员 贠彦强人民陪审员 袁乐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