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胜利、张永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胜利,张永敏,王艺月,黄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胜利,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燕,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敏,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审被告:王艺月,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审被告:黄祝兴,男,1990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张永敏与被上诉人杜胜利、原审被告王艺月、原审被告黄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上诉人张永敏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限期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玲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