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熠与长沙安华康复医院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熠,长沙安华康复医院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熠,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运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安华康复医院,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廖家坪街道安华山庄内。法定代表人:王哲。委托代理人:陈晓军,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医院职员。上诉人刘熠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安华康复医院(以下称安华医院)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6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熠的委托代理人邹运之,被上诉人安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熠上诉请求:撤销(2016)湘0104民初6338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刘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本质上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认定错误,本案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安华医院辩称:认可刘熠主张的事实。刘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长沙安华康复医院第二、三次理事会会会议决议合有效;2.请求确认长沙安华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刘熠。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在此情况下,本案本质上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刘熠的起诉。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安华医院在一审、二审中对上诉人刘熠的各项主张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决议效力之争,主要是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请确认有效的公司决议的效力均予以认可,无需再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一审法院裁定以本案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刘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熠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退回刘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晴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