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90号原告:张某,男,1952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柴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