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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鲜丽与任贵仙、温晓勇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鲜丽,任贵仙,温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84-4号申请执行人何鲜丽,女,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被执行人任贵仙,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被执行人温晓勇,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杭锦旗规划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何鲜丽与任贵仙、温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工资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任贵仙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景致花园小区2-1-102室房被我院另案查封。执行过程中扣划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因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