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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三查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三查,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99号原告:范三查,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帅,男,汉族,成年。原告范三查与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范三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三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三查撤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范三查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