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伍桂刚与王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桂刚,王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433号原告:伍桂刚,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王平华,男,汉族,住安福县。原告伍桂刚与被告王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伍桂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桂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桂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伍桂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