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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17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