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17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