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英诉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英,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25号原告赵淑英,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四季南巷十号委托代理人翟继延,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淼,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华,任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英诉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淑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英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淑英负担。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李 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