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581号原告:黄某1,女。法定代理人:柴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系黄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鸽,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黄某2,男。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法定代理人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年原告母亲与被告结婚,2009年原告出生,2011年4月21日原告母亲与父亲经舞钢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协议原告由母亲柴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给原告,由于原告年龄增加,物价上涨等原因现要求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被告黄某2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1系柴某与被告黄某2之女。后黄某2诉至法院要求与柴某解除婚姻关系,201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1)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黄某2与柴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黄某2与柴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黄某1(2009年2月19日生)由柴某抚养,黄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协议签订后,黄某1跟随柴某生活学习。对民事调解书中的抚养费,被告黄某2支未按时支付,原告黄某1提出执行申请,现尚未执行终结。另查明:被告黄某2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户口本1份、本院(2011)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1份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某1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黄某1的抚养费系2011年约定而成,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原告生活教育所需有所增加,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有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告黄某2无固定收入,参考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年,结合原告生活教育实际情况、舞钢市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黄某2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黄某1的抚养费由(2011)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150元,增加至每月300元。原告黄某1诉讼请求中的过高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2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黄某1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黄某118周岁止(每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800元于当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下半年的抚养费1800元于当年12月2日支付完毕,其中2017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2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黄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兴华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