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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裴茁、湖北京山谭龙石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茁,湖北京山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山,柳官献,马燕,刘玉芹,聂阳,陈俊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51号申请人裴茁,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涂志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文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京山谭龙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汪世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客店镇。法人代表柳官献,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玉山,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柳官献,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马燕,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刘玉芹,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聂阳,女,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陈俊雅,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人裴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京山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山、柳官献、马燕、刘玉芹、聂阳、陈俊雅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4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裴茁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京山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山、柳官献、马燕、刘玉芹、聂阳、陈俊雅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4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