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0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嘉华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夏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翊。申请人张家港市嘉华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嘉华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嘉华氨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