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聪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光、郝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恩,李文光,郝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张聪恩,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文光,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郝丽娜,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村。申请执行人张聪恩与被执行人李文光、郝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郝丽娜名下银行账户1706020701XXXXXX35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