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聪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光、郝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恩,李文光,郝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张聪恩,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文光,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郝丽娜,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村。申请执行人张聪恩与被执行人李文光、郝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郝丽娜名下银行账户1706020701XXXXXX35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