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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57号原告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北某某(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