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玉凤、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38号申请人:王玉凤,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庚新,总经理。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