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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仁富、刘恩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富,刘恩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40号之一申请人刘仁富,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刘恩科,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做出(2017)鄂130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恩科所有的位于随州市××小区××楼××单元××室(房产证号城区字第××号)及其所有的鄂S×××××号宝马小轿车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恩科所的的位于随州市滨河湾小区三号楼二单元802室(房产证城区第201201057**号)及其所有的鄂S×××××号宝马小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刘仁富所有的位于西城草店子居委会2幢1层、3幢1层(房产证号城区第20110102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