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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宏志与孙孝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宏志,孙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宏志,男。被执行人:孙孝仁,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孝仁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