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飞与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飞,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华飞,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娟,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本院在执行朱华飞与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