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利红与徐复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红,徐复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06号原告:刘利红,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徐复增,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冀州市长安东区。刘利红与徐复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利红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偿还期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利红负担。审判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