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振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兰,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兰,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公司总经理。高振兰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4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振兰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振兰支付工资108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3元。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高振兰与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本案执行标的为37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高振兰全部履行。执行费63元由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并交纳。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高振兰向本院提供证明,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向其履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4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