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3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260号原告:赵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原告孙子)。被告:赵某3。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赵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平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