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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心传与王洪元、王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传,王洪元,王志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872号原告:王心传,男,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汪秀玉,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洪元,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王志和,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王心传与被告王洪元、王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王心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心传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王心传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