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顺合发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友顺合发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58号申请人: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南侧(清大园23-501、23-502)。法定代表人:杨珍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友顺合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杨庄村东侧,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055039。法定代表人刘燕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友顺合发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天津市友顺合发涂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