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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秀君、金灵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君,金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君,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王秀君因与被上诉人金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秀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秀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王秀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