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尚君、张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君,张永红,王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5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尚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王尚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受理移送执行王尚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永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尚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可供执行条件,依法可予以终结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关于判处被执行人张永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尚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二、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关于判处被执行人王尚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