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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晟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蓝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晟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蓝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晟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周晓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蓝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王招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晟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称变更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长汀县文体局的工程款,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153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