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38号原告:李勇,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昌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41896N。负责人:肖仕奇。本院在审理李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