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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亚莲、华安县周华模具铸造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莲,华安县周华模具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莲,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华安县周华模具铸造厂,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法定代表人:叶奶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亚莲与被执行人华安县周华模具铸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