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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与程关兵、程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程关兵,程志国,李翠兰,岳鹏杰,郭见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20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住所地桂园区太行路北段。负责人吕志强,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军林,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程关兵,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志国,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翠兰,女,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岳鹏杰,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见忠,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诉被告程关兵、程志国、李翠兰、岳鹏杰、郭见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