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青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关 于 被 告 人 柳 青 辰 扰 乱 无 线 电 通 讯 管 理 秩 序 一 案 简 易 程 序 转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决 定(2017)津0116刑初2026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