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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学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学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688号原告: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沽大丰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学迁,男,汉族,汉沽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水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