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相林、王利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利国,高相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36号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利国。被告:高相林。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国、高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红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