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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锐与胡雪峰、郄坚锐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锐,郄坚锐,胡雪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466号原告:郝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郄坚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胡雪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郝锐与被告郄坚锐、胡雪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郝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