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福明与王珍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福明,王珍珠,王均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423号原告:毛福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珍珠,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被告:王均章,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1楼,组织机构代码74981968-3。主要负责人:楚军锋,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毛福明诉被告王珍珠、王均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毛福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福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毛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