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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程奇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44号申执行人:王宏伟,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程奇武,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程奇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