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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建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219号被执行人刘建忠,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忠未能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案件已于2017年4月5日移送立案,(2017)内0304执169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因此属于重复立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