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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旺金、杨新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旺金,杨新南,王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应旺金,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杨新南,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王金莉,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旺金与被执行人杨新南、王金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金莉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莉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新南的股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512.17元,尚未执行29007.83元及逾期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3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