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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屠福勇、徐德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福勇,徐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屠福勇,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徐德杨,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屠福勇与被执行人徐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5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屠福勇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德杨支付执行款5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9137.9元执行款,并发放于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屠福勇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