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辉、庞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辉,庞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2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晨,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辉,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庞媛,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辉、庞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时娟